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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外地都有分公司,均为商业企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的汇总申报?
『日期』2010-12-30
『回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增值税实行属地征收原则,跨深圳市以外的总、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需要申请汇总申报,则应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勤高企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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