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类别 |
最低限额 (人民币)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 条文摘录 | 备注 |
一、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及其中介服务类: | ||||
全国性商业银行 | 10亿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 1亿元 | (同上) | (同上) | |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 | 5000万元 | (同上) | (同上) | |
外资银行、 合资银行 |
3亿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五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
财务公司 | 1亿元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
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 | 8亿元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 |
外资财务公司、 合资财务公司 |
2亿元 | (同上) | (同上) |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100亿元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
|
基金管理公司 | 1亿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证券公司(及经纪) |
5000万元、 1亿元、 5亿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
保险公司 | 2亿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保险代理 | 50万元、1000万元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
典当行设立 | 300万元 |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 |
期货经纪公司 | 3000万元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 100万元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97年11月30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12月25日发布 |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
二、其它中介服务类: | ||||
经营国内业务和入境业务旅行社 | 30万元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
|
会计师事务所 | 3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第二十四 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
海运500万元; 空运300万元; 陆运、快递2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乙级50万元; 丙级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第82号 |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 |
劳务派遣 | 50万元 | 《劳动合同法》 |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
三、其它类: |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
10亿元、 1亿元、 1000万元、 100万元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直销企业 | 8000万元 | 《直销管理条例》 |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 |
出版企业 | 30万元 | 《出版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拍卖企业 |
100万元、 10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50万元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
第七条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00万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 | 3000万元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8 号 |
第八条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
|
种子生产企业 |
2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3000万元、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1 年 第 3 号 |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五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